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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务

 
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添加时间: 2018-7-26 9:14:44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3423

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于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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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黄某在某县城拥有房屋一套。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某所在区域的房屋实行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了《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然后对黄某发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黄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某县人民政府与黄某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黄某请求撤回起诉。

    【分歧】

    本案中,就黄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准许,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应当同时撤销一审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但不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可以撤回上诉

    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理解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该条应理解为在生效判决或裁定宣告前原告均可以撤回起诉,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笔者认为,一审和二审均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二审并不是一审的必经程序,不是审判的“第二阶段”,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不能作扩大解释,不能理解为在生效判决或裁定宣告前原告均可以撤回起诉,原则上撤回起诉只能在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提出,在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则只可以撤回上诉。

    2.二审不能未经审理就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各自有其独立的诉讼价值,审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就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判,是对双方争议的一个法律评判。二审程序是给予当事人的一个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只有经过实体审理,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时,才能撤销一审判决,不能未经实体审理就直接撤销一审判决。

    3.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能否撤销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那么,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能否撤销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目的和任务方面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私权利范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时对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对类似和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具体到本案,体现在该区域拆迁户已经预知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合法,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如果二审把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会引起很大的负面效果,不利于发挥行政审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因此如果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裁判,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就不能因双方同意撤诉,就直接撤销一审判决;如果不牵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判,比如行政协议案件,笔者认为则可以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准许撤诉并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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