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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探望问题 促进探望权有序行使

添加时间: 2023-6-1 7:11:00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80
妥善处理探望问题 促进探望权有序行使
——上海长宁区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探望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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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家庭结构和主要抚养人的变化。探望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便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获得父母双方完整的关心、爱护,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并不顺畅。为了保证探望权的有效行使,促进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课题组对该院2019年至2022年探望权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考察。

    一、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2年,长宁区法院共审结探望权纠纷案件39件,每年案件数基本持平。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结案方式以调解为主。为了缓和当事人的矛盾,更多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该院多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合意,也为之后探望权的有序行使打下基础。该类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有22件,占56.41%;因撤诉结案的7件,占17.94%;判决结案的8件,占20.51%。

    2.探望方式未明确处理是起诉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探望权问题未做约定或约定过于简单,或在离婚诉讼中未将探望问题一并处理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主要原因。该类案件中,因探望方式未明确起诉的有18件,占46.15%;虽有探望约定或生效裁判,但因直接抚养一方不配合探望而起诉的有14件,占35.90%;诉请变更原探望方式的有5件,占12.82%。

    3.拒绝、减少、中止探望的理由比较集中。该类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否认自己阻挠而实际上探望权行使并不顺利的有10件,占25.64%;抗辩明确表示不让探望的有25件,占64.10%;起诉或抗辩要求减少、中止探望权的有4件,占10.26%。其中,拒绝、减少、中止探望的理由有探望时间过长影响子女学习生活、子女不愿意探望、对方拖欠抚养费、对方有婚外情或有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

    4.请求增加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望方式增多。该类案件中,探望时间较短的探望性探视的有12件,占32.43%;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的逗留式探望有25件,占67.57%。未直接抚养一方提出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集中探望请求的情形增多,明确提出这种请求的有13件,占33.33%。此外,一些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且多将未成年子女带至法院进行短暂的见面探望。这些案件有10件,占25.64%,其中多次申请执行的有5件。

    二、问题分析

    1.离婚协议的约定、审查不够细致。部分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只对婚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而忽视了探望权问题,或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没有详细约定。有的民政部门对于离婚协议未约定探望权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不主动释明。这些均给探望权行使埋下隐患。

    2.探望问题处理不够明确。离婚案件中通常需要处理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但有的法官没有在案件中一并处理探望权问题。尤其是当父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未涉及探望权问题或没有提出探望权诉请时,很多法官通常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没有主动审查、释明,从而尽快审结案件。此外,探望权的执行地点、时间没有太多选择,影响探望效果。

    3.直接抚养一方多存在抵触情绪。离婚是夫妻之间矛盾的长期积累、集中爆发,诉讼离婚的当事人矛盾通常更为突出,对对方探望多存在抵触。直接抚养一方为了追求自身的安宁、开始新的生活,甚至为了报复、惩罚对方,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有的甚至在子女面前长期灌输对方的负面印象,令子女产生严重抵触心理,不愿意接受对方的探望。

    4.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存在障碍。很多未成年子女无法直接参与诉讼,真实意愿难以得到反映。现有听取未成年人意愿的方式各有利弊,由子女在法庭当着父母双方的面发表意见,容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而由法官单独听取子女意见,当事人又可能质疑子女意见的真实性。

    三、对策建议

    1.强化离婚协议的审查。民政部门审查离婚协议时,要按照法律规定释法说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后果及应承担的协助履行义务,引导夫妻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予以明确约定。

    2.加强法官释明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少家事案件的法官要围绕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正确行使释明权,尽量在离婚诉讼中将探望问题一并明确解决,减少二次诉讼。以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抓手,开办专门家庭教育辅导课程,开展庭前诉讼教育引导,帮助父母转变错误观念,强化父母责任意识,鼓励理性磋商抚养、探望问题。

    3.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参与。借鉴已有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涉少家事诉讼监护人制度,由诉讼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庭参加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愿。继续完善社会观护制度,扩大社会观护员工作范围,由专业的青少年社工协助法院查明未成年人的真实处境、了解其真实意愿,陪同参与庭审表达意见,帮助法院妥善化解纠纷。

    4.促进探望方式的多样化。探索将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等引入探望纠纷化解和探望权执行程序,担任监督和辅助人员,引导父母放下成见和积怨,积极配合探望。用好线上社交平台、远程视讯系统,给异地父母探望子女提供新思路。此外,可在法院之外设置固定的探望场所,顺畅探望权的审执衔接。

    (课题组成员:顾薛磊  吴  双  许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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