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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男女离婚的10大人性原则

添加时间: 2010-4-4 16:16:39 来源: 作者:安徽离婚律师网 点击数:2642

    有感于有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却无法正常公平地解除婚姻关系,尽管法律规定,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修复可能的,就可以判决离婚,但事实上,天下感情破裂的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往往受到强势一方的威胁或是欺瞒,在离婚上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力,公平公正地解除有害婚姻关系。所以,提出十条人性化原则,希望天下必须得离婚的夫妻能够好说好散。
    大度原则。若说婚姻需要大度,才能关系处理良好,那么离婚更需要大度才是。毕竟当双方感情走到尽头,已经是无法挽回,又何必生拉硬扯地要把对方捆绑在一条即将淹没的船上,还称要同归于尽呢。事上,关系破裂的夫妻给对方一条生路,也就是给自己一条生路。不能在婚姻中大度,那么在解除婚姻之时,大度一点吧。不能在婚姻中包含的事,离婚了也应该放下。否则,结婚一百次也不可能找到一次幸福。
    留后路原则。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呆在一起那么长的时间,在这即将分开的最后关头,还是不要把事情做绝,把话说绝。给对方留点念想,也是对自己的一种温情。既然感情不再,又何必一定要置对方于死地,要把对方弄臭,弄得无路可走呢。也许,正是这样恶毒的心思,让我们的婚姻注定无可救药。
    财产公开原则。虽说男女闹离婚,其中一方就可能要转移财产,或是虚设开支,要多分财产,虽然,只要要求合理,有理有据,也是可以多要的。但有些夫妻离婚,往往带有报复对方的心理,恨不得对方光着屁股滚蛋。人家可以不仁,而我不可不义。基于公平合理的要求,又有何不可呢?
    独立原则。要离婚了,就把自己的父母兄弟叫来,痛打对方一顿,或是威胁对方,给对方施压。想想夫妻毕竟一起走过了人生的一段历程。又何必这样来威逼对方?即使婚姻失败,一方的过错多一点,但这也是夫妻间的事,为何不能让夫妻双方独立解决问题,而不是由他人来横加干涉,毕竟最后还有法律这一道关,可以把持。当我们信奉用暴力和咒骂来解决问题时,只会陷入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中去。
    安全原则。感情破裂,也说明缘分走到了尽头,即使有万般不情愿,也不要生出报复对方的心理,不可用非法手段来伤害对方。否则,不仅伤害了他人,更可能让自己逃脱不了法律的惩处。人生一世,生命是最宝贵的,不是可用身外其他的东西来抵偿的,尊重他人生存权力,健康权力,自己也才能活得安然。夫妻间感情可以不和,但为人不可以不厚道。
好说好散原则。矛盾是吵出来闹出来的。因为许多男女在婚姻中,不知道协调,只懂得吵闹,这种夫妻呆一起,时间久了,关系也就恶化了。最后闹分手,也必得吵闹,各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对于这样的夫妻,肯定是败家的。连最后一点共同财产,说不一定也要毁损。好说好散,因为生活还得继续,当你想不让别人好好活的时候,你自己就能好好活吗?
    求助法律原则。恶夫妻闹离婚,可能做出来诸多恶事,并且矛盾越来越激化,甚至必得以伤害对方为目标,或是一方要离,另一方就要立志不离,想拖死对方,以给对方增加痛苦为乐事。这种时候,婚姻肯定是无望的,但要解除这种罪恶的婚姻,靠自己的能力又办不到,这时,就必须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庭来公断,就不怕对方使坏。只要有决心,有勇气,就会摆脱这种困境。特别是弱势方最好求助法律,才是正途。
    怜弱原则。男女既然必得离婚了,就必须大度一些,特别是条件好、能力强的强势一方,要有怜悯心,要对弱势的一方给予主动让步,比如在财产分割上,这也是婚姻法精神。一般情况下,特别是男人,更应该对女人要多一点宽厚。
    主张权力原则。离婚对于活不过去的夫妻,也是一种可以主张的权力,主张财产也会是一种权力。在未离之前,拥有房子的居住权也应当得到保护。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都得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不需要主动放弃,完全可以也应该大方地主张自己的权力。在主张各自权力又自愿大度的情况下,往往才有公平以及人性化的结果。既然婚姻成了人生的痛苦之源,为什么我们还不早些结束它呢,难道还要把这种痛苦带进余下的生活和人生中去吗?
    非情绪化原则。委屈流泪、愤怒、怨恨等情绪化,是一种心情的表达,心理的释放。但我们面对婚姻的难题,完全应该冷静下来,毕竟婚姻的失败,并非一日之寒。所以,为何不可以冷静下来,就事论事,而不必要情绪化处理,必欲分出个是非曲直,争出个你死我活,或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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