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于2007年5月相识,同年9月俩人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魏某怀孕后,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5月,原告陈某回到家中。同年5月11日,被告生育一女孩。2010年6月1日,原告陈某向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魏某辨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嫌弃被告生育的是女孩,而没有生育男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相识后谈婚,并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