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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添加时间: 2010-7-26 13:12:16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2593

       

原告:许某庆、女、汉族、1983921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482107室。电话:13696535695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樊开润(实习)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宝、男、汉族、1982911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482107室。电话:13083082980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之间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人民帀;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313,原告许某庆与被告刘某宝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话。同年1010日婚生子刘某某费降生。生活中,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告把打骂原告当成家常便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不能和好,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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