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许某庆、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48号21栋07室。电话:13696535695。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樊开润(实习)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宝、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48号21栋07室。电话:13083082980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之间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人民帀;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13日,原告许某庆与被告刘某宝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话。同年10月10日婚生子刘某某费降生。生活中,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告把打骂原告当成家常便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不能和好,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