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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民 事 答 辩 状

添加时间: 2010-7-27 15:59:56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2734

答辩人:叶某生、男、1981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合市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26101室。联系方式:15056925814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黄某艳起诉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告叶某生与原告黄某艳于200811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相处愉快,并生有一子叶某豪。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对原告黄某艳的感情更加深厚。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原告黄某艳竟然不顾与被告之间的夫妻之情,背着被告与别人发生婚外情。由于考虑到孩子和家庭,被告隐忍不发,希望她能回头是岸。绝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因缺乏了解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因原告黄某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事,被告曾报过警,有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就算真如原告所说与被告叶某生之间夫妻感情荡然无存,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也应坚守自己的操守,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贞的法定义,更何况还有一子。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行为,给被告和孩子以及整个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另外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叶某生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

    

附:1、本答辩状副本  

    2、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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