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叶某生、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合市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26幢101室。联系方式:15056925814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黄某艳起诉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告叶某生与原告黄某艳于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相处愉快,并生有一子叶某豪。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对原告黄某艳的感情更加深厚。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原告黄某艳竟然不顾与被告之间的夫妻之情,背着被告与别人发生婚外情。由于考虑到孩子和家庭,被告隐忍不发,希望她能回头是岸。绝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因缺乏了解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因原告黄某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事,被告曾报过警,有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就算真如原告所说与被告叶某生之间夫妻感情荡然无存,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也应坚守自己的操守,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贞的法定义,更何况还有一子。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行为,给被告和孩子以及整个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另外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叶某生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