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恒亮的举证目录、内容、目的
一、到案经过,证明朱恒亮主动来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花冲派出所投案…犯罪嫌人朱恒亮如实的交代了自已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收条,证明被告朱恒亮积极赔偿被害人张良有“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朱恒亮仅致一人轻伤、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四、被告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张良有的过错引发犯罪、且张良有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
五、合精(2010)精鉴字063号,证明被告人朱恒亮有强迫症、抑郁病史和恶劣心境。
举证人:朱恒亮
辩护人:许庆胜律师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