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陈克凤、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七街道东七社居委三塘郢106号。电话:15955135192。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蓉蓉(陈克凤之女)、女、汉族、1997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七街道东七社居委三塘郢106号。电话:18715066219(转)。
法定代理人:陈胜(陈蓉蓉之女、陈克凤前夫)、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七街道东七社居委三塘郢106号。电话:18715066219。
被告:陈胜(陈蓉蓉之女、陈克凤前夫)、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七街道东七社居委三塘郢106号。电话:18715066219。
诉讼请求
1、 确认离婚协议书中陈克凤、陈胜把一套位于新安江路与和县路交口旁106号房屋赠与女儿陈蓉蓉的合同未成立生效且亦没有过户转移给受赠人陈蓉蓉;
2、 依法分割陈克凤与陈胜婚后的共同财产一套位于新安江路与和县路交口旁106号房屋(座落城东街道东七社居委三塘组)、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3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0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后就同居生活。1997年2月1日,原被告的爱情结晶---即被告陈蓉蓉降生。2004年8月2日,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
2010年3月23日,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达成了:把一套位于新安江路与和县路交口旁106号房屋赠与女儿陈蓉蓉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原告陈克凤多次要求被告陈胜带女儿办理赠与合同并经公证过户,被告陈胜反诲赠与表示---拒不理采原告。
原告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意赠与,但是另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接受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仅有赠与人(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陈蓉蓉)的意思表示且事后未达成任何赠与合意。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这里所说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物权、债权等。本案中,原告陈克凤与被告陈胜亦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过户转移……。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