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及子女抚养协议
甲方:刘立刚(男方) 乙方:许晨琛(女方)
甲乙双方于2003年11月打工中相识,2004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1月28日,女儿刘紫瑄降生。2009年3月28日,男儿刘紫童出生。至今,甲乙双方未补领结婚证,又不愿继续共同生活,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二、 甲乙双方自愿把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刘紫瑄、男儿刘紫童由甲方独自抚养成人,乙方不需支付抚养费用;
三、 甲方自愿协助乙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四、 甲乙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五、 甲乙双方无其它纠纷;
六、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所一份,自双方签字捺手印时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