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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复议申请书

添加时间: 2012-5-29 9:53:38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3237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102室。

申请人: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申请人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合执申裁字第02号裁定一案,提出如下复议申请:

一、撤消(2009)合执申裁字02号裁定;

二、不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三、合肥仲裁委员会(2007)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杨慧、项兴海不承担清偿责任。

四、中止执行---依法宣告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一、        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8)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不清

12008910,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欠款239485元,并支付申请人预付的案件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4224元。由生效的裁决书可知:支付的义务主体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而不是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慧、项兴海。(见[2007]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

2、(2008)合执申字笫66号的被申请人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见合执申字笫66号案卷)

3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2007112,仅被合工商企处字[2007]第001号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主体资格仍在,只是不能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民事责任的承担仍由该企业承担。如果该企业经法定程序注销了,那么该企业才无任何民事行为能力。(见申请人提交的合工商企处字[2007]第001号)

4、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慧、项兴海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经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见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

5、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2002624已经取得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皖合名称预核[2002]第004371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股东杨慧、项兴海为成立公司及其他事务合情、合理、合法!(见申请人提交的验资事项说明)

二、        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8)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证据不足

由合工商企处字[2007]第001可知: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仅被吊销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体仍存,依法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由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名录可知:杨慧、项兴海只是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应承担出资义务,不应承担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对外责任;由验资报告可知: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慧、项兴海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经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三、        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8)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程序错误

   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四、        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8)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应适用如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20088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法释〔20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8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818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复。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

3、破产申请书     份。

申请人:

代理律师:许庆胜 电话:13956913789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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