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许某、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773号新1栋608室。电话:13956958998。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葛荣(实习)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七里塘镇瑶海居委会战胜居民组9-1号。电话:13866161778。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之间的婚姻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1日,原告许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双系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财产和债务。生活中,被告与原告经常争吵不能和好,没有建立起共同生活的感情,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6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瑶民一初字第02872号
原告:许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773号新1栋608室,身份证号码:340102196304204015.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某,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站塘社居委战胜居民组9-1号,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06166527.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先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许同韩相识后于2007年3月1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许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韩辩称,婚后双方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许程至今还欠还我借款16万元未还,现要求其返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许某同被告韩某离婚;
二、 原告许某返还被告韩某借款16万元,已于2012年7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时当庭付10万元,余款6万元于2013年1月1日一次性付清,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该六万元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节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先娥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