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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民 事 上 诉 状

添加时间: 2013-2-4 13:08:06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6573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素琴、女、汉族、1953年10月31日生,安徽省长丰县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28号楼1单元6号。电话:18855411349。

委托代理人:王园园(代素琴女儿)电话:18955159819。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

法定代表人:江政,该管理处主任。 电话:13955417646  0554-5677608。

上诉人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1日(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4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消(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44号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

2、   改判:A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B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补足同工同酬工资36000、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4125077250元、加班工资元161000元、经济补偿金15750元和加付赔偿金31500元总计285500元人民币;C 被上诉人补交上诉人工作期间(1990年 月至解除合同日止)的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或给予相应的补偿186910.92元人民币。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纠纷,于2011年11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补足同工同酬工资36000、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4125077250元、加班工资元161000元、经济补偿金15750元和加付赔偿金31500元总计285500     元人民币;

3 判令被告补交原告工作期间(1990年 月至解除合同日止)的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或给予相应的补偿186910.92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

上诉人认为:

一、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事实不请

1、  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

上诉人代素琴与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从1990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从事环卫工工作,上诉人代素琴系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合同制职工。上诉人代素琴从1990年进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起,就接受被上诉人管理、考勤并领取职工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至今都是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秘[2011]121号中女满55周岁以上的环卫临时工,被上诉人至今都予以留用,没有辞退,更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原审核实查证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谢家集区建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那么,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考勤表和职工工资表就应完整连续。单凭谢区环卫处出具书面说明,不能推翻上诉人代素琴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更不能免除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本院认为的理由不

A、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在编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聘用职工程序虽然不同,但是,与上诉人代素琴从事同样岗位、同样工种、同样劳动就应“同工同酬”就应补齐差额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5500、就应购买“五项”保险金!

B、认为由上诉人代素琴来负举证责任…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严重错误。

C、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在我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D、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对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年龄作了下限规定,而没有明确将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排除在享有劳动权力能力范围之外。也就说,年满16周岁或以上,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是己经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都享有劳动权利能力,都是劳动法意义的适格主体!

二、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证据不足

1、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无任何证据证实已辞退女满55周岁以上的环卫工---上诉人代素琴。

2、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无任何证据证实与上诉人代素琴变更为劳务关系!

3、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无任何证据证实与上诉人代素琴于2003年10月31日终止过劳动关系 !恰恰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举证证实与上诉人代素琴从2004年元月至今…都存在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考勤、上班、领工资!

三、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程序错误

1、  原审法院严重地超过适用普通审限六个月的期限

       本案20111124立案,2013年元月31日才宣判判决!

2、  原审法院应向当事人行施“释明权”和“陈述权”

3、  原审法院未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全过程中,要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的方法,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做到案结事了。

4、  原审法院未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及被上诉人的证据只到开庭当天才向法院出示;

四、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代素琴的诉讼请求。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素琴负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适用如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从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2月  

附:1、本上诉状副本     

    2、上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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