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违法立案的法律建议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贤华的委托,指派许庆胜律师作为崔贤华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就此案表达以下建议:
一、 崔贤华与报案人(出售机器的公司)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济购买合同;
二、 崔贤华已支付首付款,报案人亲自交付机器至崔贤华联系的工地;
三、 崔贤华已支付了几期按揭款,由于机器被扣,后期按揭款未及时支付,但崔贤华及时向报案人说明了,且按揭期限还有一年多才到期!
综上所述,崔贤华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合同诈骗的行为!
建议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许庆胜律师 电话:0551-64688254 13956913789
2013-7-16
附:1/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
2/公安部三通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为一方追款讨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诉刑不诉[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崔贤华,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码340121196506147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造甲乡造甲村塘头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贤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4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4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18日,崔贤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内蒙古君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三一重工”挖掘机一台(总价款为152万),崔贤华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后将挖掘机提走。期间,崔贤华陆续向君泰公司交回11万元。2011年10月初崔贤华将挖掘机的GPS拆除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崔贤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车始终在经营,其虽有逃债的行为,但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崔贤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贤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