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临公安司法机关指控时,通过自行或委托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提出有利的证据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贵任的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是与控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职能,二者与审判职能一起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墓本结构,三种职能共同作用下的诉讼结构是一种理性、均衡的构造模式,可以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辩护制度的历史渊源
辩护权作为宪法、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诉讼制度文明、民主、进步的标志,体现出刑事法制对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重视,。辩护制度源于启蒙思想家的人文主义思想,以“天赋人权”为其思想本源。孟德斯鸡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近代法治意义上的辩护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诉讼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制度作了更加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对后世各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鉴于辩护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各国倾向于将辩护权由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提升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