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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研究

添加时间: 2014-11-19 9:01:11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547

  按揭,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买房时,先预付购房款一定的比例,剩余未支付的房款向银行贷软,而以签订的晌房合同的房地产及其相关权益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并由开发商为购房者作担保的行为。为了正确理解婚前按揭房这一定义,需要明确两个关键的时间点。婚前和婚后划分的时间点;婚前“按揭”购房的时间点.即什么时候才算是买了房屋。对于婚前和婚后的划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结婚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婚姻。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类情况:


  1.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悄况。因为房产证是婿前取得的,所以根M(物权法》中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房厚的所有权理应由婚前购房者取得,而娇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则根据《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归双方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娇前一方大多数是男方,而万一婚姻出现问题以后.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女性能获得的仅仅是自己在娇后所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原价款。面对着当前飞涨的房价,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既使她们的精神上受到了创伤,也让她们丧失了投资其他财产的可能性。


  2.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且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况,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统一,人们众说纷纭。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剩余贷款也是有夫妻二人偿还的.根据《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通财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一方已经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购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而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行为仅仅是个过渡行为.这样一来,产权的不明晰,使得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对房产的权属问题争议很大,尤其使女性的权益受到了权害。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问偿还剩余贷款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为了组成一个新的家庭,考虑到各自的经济状况,由双方来共同出资,同时为了避免麻烦的手续,协商以一个人的名义来购房,而这个人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方,房产证上写的往往是男方名字。这样一来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是很难解决的。如果男方一旦耍赖,女方是有口说不清的.打官司是需要讲证据的,无论事实是怎么样的,当事人都要对自己所主张的证据来证明它的正确性。可是,当前我们社会中房产约定或者公证制度的不完善,加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欠缺,使得女性的房产权益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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