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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和处理的甚本思路

添加时间: 2014-11-25 9:30:14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603

  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和处理的甚本思路法律的适用离婚时,夫妻可以就房产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尊重夫奏双方的意见.房产的归属就不会成为问题。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奉行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产的归属也不会成为问题,然而对于绝大多教夫妻来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司法机关大量面对的是如何运用法律对夫姿涉及的房产做出比较公平合理的处理。处理夫妻涉及的房产时.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以及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是民,领域的基本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对千《民法通则》而言则属于特别法.之所以夫妻涉及的房产在认定归属和处理时出现分歧,是由于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是关于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特别法.

  因此应优先适用,有学者认为《婚姻法》中涉及财产部分的规定.考虑到家庭的特殊性,应该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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