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东西并不规范,尤其是广大购房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部分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点,在合同中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来规避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贵任。而不可杭力条毅是开发商在合同中使用率比较高的一个墓本法律条毅。一旦发生纠纷开发商与购房者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现就“不可杭力”这一条款简要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都规定,“不可杭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如果一个事件要构成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件应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知或应知的李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2)该事件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所不能预见的事。对于依据商业常识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事件不属不可抗力。如价格涨跌等。(3)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进免、不能克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避开事件对合同的影响,当拳人能够以其拥有的手段克服事件对合同的影响,就不属于不可抗力。(4)该事件不是因为任何一方过失所引起的。开发商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还应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时通知购房者,且开发商必须取得相应部门对该事件所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免贵。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杭力,应迫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贵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