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从法律上给人们以帮助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司法民主制度。它是按照统治阶级愈志建立起来的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律师制度的性质、任务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律师制度的基本特征有:
(一)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司法制度。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参加诉讼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诉讼活动是国家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事务是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们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律师制度是适应国家的法制需要而建立的,律师的活动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律师的性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活动原则、工作职责、业务资格、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构成了律师制度‘因此,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律师制度是一项司法民主制度。从诉讼制度的友展历史可以看出,律师制度是人类由愚昧到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司法制度由专横到民主进化的结果。诉讼制度的历史经历了神判、口供、证据三个阶段。古代人们无法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时,往往析求子“神灵”,如中国的“启触不直”,印度的水火神判等。封建社会的诉讼以人证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据,以口供作为最主要的证据,即所谓“无供不录案”。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把诉讼中的证据主义和给被告人以辩护权作为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原则的确立,为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律师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先进的民主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