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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案件事实须查明 分清是非促调解

添加时间: 2014-12-4 8:16:58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4765

案件事实须查明 分清是非促调解

——山东高院关于民商事调解书写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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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调解民商事案件应当建立在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并在调解书中写明案件事实。据随机抽查的300份调解书的情况来看,没有写明任何案件事实的占72%,写明当事人诉求和争议问题的占15%,写明法院认定事实的占13%。据此,课题组认为对调解书不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研究。

    一、民商事调解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实践中,部分法官对调解书是否需要载明案件事实存在困惑和不同意见,调解书不认定事实以及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调解书不认定案件事实。主要类型有:一是在列明当事人身份和案由后,直接转入调解协议的内容,但不写明当事人诉求和案件事实,此类型多出现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二是在列明当事人身份、案由和当事人简要诉求后,直接转入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但不写明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此类型多适用于答辩期届满前和开庭前完成调解的案件。三是调解书全面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即案件事实)和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此类型多适用于已开庭完毕和二审、再审过程中完成调解的案件,但调研中发现这种情形下也存在不写明案件事实的现象。

    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单。有些调解书虽然也列明了案件事实,但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原因及责任等内容并未交代清楚,甚至一两句话一带而过,或是连诉讼请求都未写清楚,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不作陈述。

    3.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规范。由于对各类案件事实认定的陈述形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导致民事调解书中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多种多样,办案法官一般都是按照以往惯例进行制作。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调解书制作标准不明确、法官认识不统一外,还存在以下原因:一是开庭查明事实前就完成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起诉后可先行调解,答辩期满前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开庭前也可组织调解。对于开庭前各阶段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于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导致客观上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二是为促成调解模糊处理案件事实。对于有些案件,明确案件事实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感到“吃亏”,从而放弃调解,法官为促成调解而对案件事实进行模糊处理。三是追求快速结案。有时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当场制作调解书,为节省时间,很多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尽量简化内容,从而省略案件事实。四是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写明案件事实。有些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当事人不愿意在调解书中公开案件事实;有的当事人不同意将其妥协后认可的事实写在调解书中,担心以后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二、民商事调解书不写明案件事实的弊端

    1.容易引发虚假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如果调解过程中不查明案件事实,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将变得表面化和形式化,从而给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2.影响关联案件裁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调解结案后,一审判决书被视为撤销,案件事实将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二审调解后,如果调解书对案件事实不作出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就没有羁束力。一旦关联案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产生差别,就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引发当事人上访申诉。

    3.弱化审级监督功能。如果二审调解书不认定案件事实,就会导致只要案件在二审中被调解,一审判决无论是否存在问题都不会被二审法院审查,既不能及时纠正一审错误,也不能避免同样错误再次发生,从而影响法院审级监督功能发挥。

    4.弱化调解书的疏导教育功能。调解书不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将无法根据事实“分清是非”,就无法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过错责任所持的态度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确立正当规则,减弱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作用。

    三、规范民商事调解书制作的建议

    1.明确调解书写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性。调解书写明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关系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制作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要求简明叙述案件事实而不能省略或忽略。调解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主张和认定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等,以切实发挥调解书应有的法律功能。

    2.明确并规范调解书的制作要求。调解书制作不规范、不统一,会直接影响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调解书制作司法解释及格式规范中与法律不符的有关规定,针对民商事案件的不同案件类别、不同审理阶段和不同诉讼程序,分类提出调解书制作要求,明确案件事实认定的陈述形式,统一调解书的格式规范。

    3.加强对法官制作调解书的业务培训。在统一调解书制作规范的同时,建议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促使法官熟练掌握不同种类调解书的制作要求,切实提高法官依法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课题组成员:黄明春      陈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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