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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问题

添加时间: 2014-12-9 10:24:52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555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权是律师法学中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争论的核心是究竟是律师事务所享有代理权还是律师个人享有代理权。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基于委托方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的代理权是指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前者的理由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收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是协议的主休一方,而律师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他是律师事务所这个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此,当事人只是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代理关系。后者认为,在当事人与体师诉讼代理这一法律关系中,律师是一方主体,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理由是:


  第一,确定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依据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来确定.在津师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直接享有被代理人授权。承担义务的造代理律师,而不是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授权委托书中。也是授权给某一律师。而不是给律师事务所。而人民法院批准授权委托书,也是直接对代理津师产生法律效力。而并非批准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事实上.在诉讼中的一切业务活动招0由律师来承担。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应是律师和当事人。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是律帅.而不是律师攀务所.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十分明确.即委托人和接受委托的律师。


  第三,津师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律师艘行律师职责的满要。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白的任务。体师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体师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倾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律师在诉讼代理的过程中始终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而律师事务所只是指导或倾导律师完成代理工作,并不是诉讼业务活动的承担者,所以,不能成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


  第四,律师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一方,可以使代理关系更加明确.在民事诉讼代理的过程中,诉讼代理活动都是由律师来完成的,如果将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作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势必在理论上形成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再代理问题。也就是该律师的代理权是荃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而产生的,这样.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概念可以表述为:律师诉讼代理权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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