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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事务代理的原则

添加时间: 2014-12-10 9:40:45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493

  房地产法律事务代理的原则,是指知名专业房地产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处理房地产事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房地产法律事务代理的原则主要有:


  1.保护房地产所有权原则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房地产民事权利主体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形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地产所有权。


  2.房地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所谓房地产使用权.是指房地产的使用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利用房地产并实现其价值的权能。房地产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对房地产的使用权,也可以由第三人行使该房地产的所有权。1988年,我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房地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方面的内容。所谓平等,是指在房地产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必须以平等的身份来发生各项经济关系;所谓互利,是指房地产经济关系当事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双方都应该能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报害另一方利益。


  平等互利原则中的平等与互利是互为条件的,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才有可能互利;只有实现了真正的互利,双方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


  4.经济原则经济原则要求律师在进行房地产事务代理时,要从商品生产的角度,坚持充分发挥出房产和地产的使用效益,在有限的房屋和土地面积上,依法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5.合法原则律师在进行房地产事务代理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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