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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诉讼纠纷要注意管辖范围

添加时间: 2014-12-11 9:49:46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445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基本上适用于房地产诉讼纠纷。作为从事房地产事务代理的律师,除了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外,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房地产诉讼的管辖有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针范围。有些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农村中划分贵任田引起的纠纷和因宅基地的规划、调娘而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受理。属于应山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


  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该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出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巾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一方浸犯已明确由他方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而引起的纠纷或因使川土地(宅基地)而妨碍他人或公共利益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作为浸权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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