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迁中租货纠纷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软的,应当作相应修改。”在拆迁中实行产权调换补偿以后,原租贾关系继续保持,不因出租住宅房屋的拆除或补偿影响原住房租货户与住宅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但因拆迁引起住房面积或住宅结构等方面发生变化。致使住宅房屋租金禽要调整时.允许变动原租赁合同条软的内容,在拆迁中如遇租赁纠纷,租贾双方当事人可以申清房价部门调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中产权纠纷的处理有产权纠纷房屋是指房屋的产权关系还有疑义,房展产权所有人还不确定等房及.(城市房甩拆迁份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拆除有产权叫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末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那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拆迁中,如遇房屋产权纠纷,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拆除房屋因产权纠纷,使拆迁人无法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可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但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拆迁。在拆迁前对拆除房屋要作好勘察记录,包括房屋朝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间数成新程度。对有产权叫纷房屋所作的这些调查资科予以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