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和李兵于1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年后步入婚姻段堂。夫妻恩爱,白手起家,从小买卖做起.最后建立了一家工厂,主要生产电木等产品。初期生意非常好,二人很快在城市里买了房子。但是由于竞争越来越激烈,2000年,工厂逐渐开始亏报,2001年底,工厂运营状况被债权人得知,由于工厂篇于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于是将经营者李兵告上法庭,要求李兵偿还20万元债务,法院利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利决后,王红亦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兵离婚。李兵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时产,债务也应当共同负担。
法院判决李兵与王红离婚,李兵与王红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本案的问题非常简单,即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由于债务的发生时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厂亏报,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结婚后,除非有财产约定,夫妻之间是一个财产共同体:一方面,对二人的所得财产,夫妻共同共有,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另一方而,夫妻对于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声中,虽然李兵与王红离婚,但是王红仍然需要对这2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