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与林林在大学恋爱相识,毕业后即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林林经常出差.二人聚少离多。在二人计划生育孩子时.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方芳患有妇科疾病,短期内无法生育孩子。林林怀疑方芳在自己出差期间生活不检点.逐渐疏远方芳,并常常借故不回家,二人的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为了挽救婚姻.方芳积极地进行治疗,跑遍了全国的知名妇产医院,也散尽了积蓄,并向朋友李某借救。但方芳的努力并没有让林林对她的态度发生改变,在家人的催促下.林林向方芳提出离婚,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方芳开始不同意离婚,但看到林林态度坚决,于是同意离婚,但是治病的借欲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离婚时应当分刽。李某亦出庭做证,证明方芳曾向其借欲18000元。方芳亦出示了自己的工资证明及医药费单据,证明该借欲确系因工资不够治病才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林与方芳因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感情破裂,林林提出离婚,方芳亦同意离婚,故判决林林与方芳离婚。由于林林与方芳并无婚姻财产协议,故二人财产共同共有,债务亦应共同负担.故支持方芳要求分割债务的请求。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值务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除非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明确知晓该规定,否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按服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的债务系因方芳治病发生的,而根据法院审理的情况,李某仅与方芳约定了借款数额,并未明确约定系方芳个人值务.因此该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