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与李梅梅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的买商品房一栋。王化为办公司,向朋友帐某、邓某借救人民币20万元。但是2004年,王化所办的独资企业每况愈下,终于资不抵债。为了不连系李梅梅,王化决定与李梅梅离婚,将的!的商品房分配给李梅梅,将企业贵产分配给王化。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企业债务由王化一人负担。2005年,张某与邓某向王化索债未获清偿,将王化与李梅梅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虽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判断及清偿原则笔者在前案例中已有论述,本案王化向朋友张某、邓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突出了债务分割的一个原则,即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得转移和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俐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山于婚姻关系除了人身关系还包含复杂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能因为夫妻双方的意志发生变更,但是因为债权人无法预侧这一点.如果允许则有悖于公平和正义。同时,离婚协议作为双方的约定,不能对男女双方外的第三人创设义务。
本案中,在李梅梅向张某、邓某承担了济偿责任以后,李梅梅可要求王化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负扣该笔债务。如果是判决离婚的案件,则可以参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的财产分俐比例,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慕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迫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