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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添加时间: 2014-12-29 10:40:49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470

  1995年9月18日,北京王牌会司(以下简称王牌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仃立借欲合同,王牌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欲人民币100万元,借期3个月。因王牌公司未归还全郑借救,投资会司与王牌公司法人代表王大力于2002年10月15日仃立还欲协议,约定王牌公司未归还的全娜借欲及利息共计110万元由王大力于2002年12月20日前还清。后因王大力尚欠20万元未依约归还,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12日利决:王大力于利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投资公司欠欲人民币15万元及欠欲利息人民币5万元。利决生效后,投资公司中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王大力本人名下无存欲,但其与张某于1992年结婚,张某于1990年以分期付救方式购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住房一套。


  法院查封该房屋,并以其拍卖款项偿还投资公司债务。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发生的债务,执行中可否以另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问题。显然法院作出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该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有人的确定,依我国现行法律和扣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产权登记在张某名卜,一般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张某,但是该房从是张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是否全部为婚前个人财产还应当查看其是否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未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欠款,则为个人财产,否则.该房的价位部分为个人婚前所有,部分为夫妻共卜J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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