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推荐律师

诉讼指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案例实务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
·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
·无益拍卖规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诉讼指南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添加时间: 2018-1-18 8:24:02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服务网 点击数:197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法释〔2018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116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Copyright 2009-2014 all right reserved 合肥执业律师 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南二环交口加侨广场c座26楼 手机/微信13956913789 电话:0551-63501548
E-mail:xuqingsheng731217@126.com 最佳显示效果1024-768 皖ICP备10200179号 技术支持:安徽三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