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合民一初字第170号
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9014680—4
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程宗兵,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慈云村第九村民组34号,身份证号340111197804082019.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葛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2)第76号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另行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就涉案非终局裁决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应就涉案仲裁裁决一并处理,现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有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思
审判员 陆建群
代理审判员 张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